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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它们表面上便愈来愈丧失了令普通人感到亲和愉悦的直观的趣味。
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律活动愈来愈趋向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学与法律的语言经过法律专家们的提炼、加工,已经演变成不完全等同于“日常语言”
一套的复杂的行业语言,无形中亦遮蔽了它那原有的独特审美的性质和价值。
就其本性而言,法律语言是与展现浪漫趣味的文学思想及其叙述方式相抵牾的。
但杨远新似乎有意无意地绕开了这个障碍。
固然,他是警察,一名法律工作者,但同时他又是一名有着无限文学梦想的人。
于是,他通过一系列的文学创作,坦然地面对理想与现实、感性与理性的冲突和矛盾,游刃有余地将这种冲突与矛盾,在某场文学情境中自然而然地转化为一种和谐之美,或者一种和谐与矛盾之间的玄妙之美,——他的长篇侦探小说《爱海恨涯》就是他在这方面追求的代表作。
融合:寻找法律与文学的审美底蕴
法与美,究竟是不是泾渭分明,不可逾越呢?
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哲学》一书中,主张通过文学创作和艺术作品来认识法律的本质,并且要求建立一门法美学(AesthetikdesRechts)。
实际上,拉德布鲁赫已经注意到“法的世界”
和“艺术(美)的世界”
之间的隔膜,给现代人类的心性造成了的深刻影响。
同样,18世纪意大利哲学家维科的《新科学》一书,把我们的心性带到古代如梦如幻的精神世界,使我们感受到先民那种不同于技术理性和数学方法之“诗性智慧”
及其创造物的魅力。
“诗性的经济”
、“诗性的伦理”
、“诗性的政治”
、“诗性的宇宙”
如此等等,其语言背后的意义空间所展示的图景,至今仍然在我们的心灵里产生震颤。
杨远新也曾表述并认同过类似的观点:“法和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两者的起源都建立在两种本性之上:一种建立在惊奇之上,一种建立在信奉之上。
这里的惊奇,我更愿意把它当作是任何一个民族法律和民歌的开始”
。
“所以,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正像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
艺术形式(尤其是戏剧)的本质在于阐释矛盾,而法律的目的在于解决矛盾。
他们同源于矛盾,或是展现,或是解决。
杨远新的长篇《红颜贪官》《大追捕》等作品,均极尽曲折而生动再现了“想像的现实”
中“法律的故事”
之恸天哀地的情节,通过冲突的命运,揭示出人情与法律、罪孽与宽恕、残酷与仁慈、冤苦与正义伸张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与此相应的复杂而深刻的问题性……这也进一步表明,在杨远新的作品里,已艺术形象地复述出法律或者警察世界中的“众多独立而互不融合的声音和意识纷呈”
,并使得其文学的叙事形成了“由许多各有充分价值的声部组成的复调”
,继而在复杂的“疑难案件”
的侦破与审理中,引申出更切合人性底蕴的法律义理。
任何一门学科的大道之所在,不是学科描述的简单理论,而是寻求人类存在的终极之美,法律和文学亦不例外。
无论人类如何理解法律,是惩罚、是警示、是拯救、抑或是协调,法律的终极也必须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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