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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赋税上(第4页)

民以见居为簿,故侥幸者无所容;税以贫富为差,则输将者称其力;故能使民不土断而地著,版籍不造而得实。

杂税粗看似起军兴以来,实则版籍之不为者久,而税赋如旧,则其所由来,必不可问。

然则开元已后租庸调之所入,久与至德后之苛税同,特至德后又加甚耳。

今一举而廓清之,其所去者,实非仅军兴已来之新弊,而亦租庸调法之积弊也。

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久矣,即微兼并之家,天下之农民,亦岂能皆域诸南亩?况乎兼并急而民之去之如流水乎?开元已来之不为版籍,非不欲为,无可为也。

此则社会生计变,而租庸调之法,虽欲守之而无可守者也。

两税之一其名,与明一条鞭之用意同。

然明世加派,出自中央,而唐则使州、县各自为政;一条鞭专论丁粮,两税则主于赀产;则两税尤贤于一条鞭也。

其后行之未能尽善,不能以咎立法之初意。

然此法非杨炎所能为也。

田税与户税之分离,实由来已久。

《旧书·代宗纪》:永泰元年五月,麦稔,判度支第五琦奏请十亩税一亩,效古什一而征,从之。

大历四年十二月,敕京兆府税宜分作两等:上等每亩一斗,下等六升。

能耕垦荒地者二升。

五年(770),诏定京兆府户税。

夏税上田亩六升,下田四升。

秋税上田亩五升,下田三升。

荒田开垦者二升。

时又有青苗钱,皆履亩而税之事。

参看第六章第四节。

《新书·食货志》云:“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

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

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起。

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调法弊坏。

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

至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

说两税之缘起,固甚分明也。

至户税:则《旧纪》云:大历四年正月戊子,“敕有司定王公士庶每户税钱,分上中下三等”

《食货志》详记其事云:“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旧纪》是月庚午朔,则戊子为十九日,《纪》与《志》差一日。

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

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

上中户三千五百文。

上下户三千文。

中上户二千五百文。

中中户二千文。

中下户一千五百文。

下上户一千文。

下中户七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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