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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律》亦父母杀子同凡论,见章炳麟《太炎文录·五朝法律索隐》。
经义折狱,世人每以为怪,其实事之餍于众心者,即成习惯,经义折狱,亦犹之据习俗,援法理耳,绝无足异也。
汉世法律,并不十分画一。
《后汉书·马援传》言:援条奏越律与汉律驳者十余事。
与越人申明旧制,以约束之。
自后骆越奉行《马将军故事》。
是越人本承用旧律,即援亦未能尽一之也。
《三国志·何夔传》:夔迁长广大守。
是时大祖始制新科下州郡。
夔以郡初立,近以师旅之后,不可卒绳以法。
乃上言:“此郡宜依远域新邦之典。
其民间小事,使长吏临时随宜。
上不背正法,下以顺百姓之心。
比及三年,然后齐之以法。”
大祖从其言。
则虽在邦域之中,亦不急求一律矣。
新科盖权造以适时。
《蜀志·伊籍传》言籍与诸葛亮、法正、刘巴、李严共造《蜀科》,亦其类也。
君子行礼,不求变俗,此其所以能泛应曲当,与民相安。
律之一,俗之一实为之,非可强求也。
然长吏擅立科条亦有弊。
宣帝五凤二年(前56),诏言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质帝本初元年(146),谓顷者州郡,轻慢宪防,竞逞残暴,造设科条,陷入无罪,皆其事。
刑法至孝文时为一大变。
《汉书·刑法志》言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即黥。
《后汉书·朱晖传注》:“黥首,谓凿额涅墨也。”
抽胁、镬烹之刑。
汉兴之初,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汉书·英布传》,谓彭越之死,盛其醢以遍赐诸侯。
师古曰:“即《刑法志》所云菹其骨肉。”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文帝十三年(前167),齐大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防狱逮系长安。
淳于公无男,有五女。
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
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
乃随其父至长安。
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
今坐法当刑。
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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