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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乃可以毒其心而绝其后。”
其深恶之至于如此,可见当时此等风气之甚。
又云:“贞洁寡妇,遭直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聘币,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则迫胁遣嫁,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绝命丧躯,孤捐童孩者。
又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
此则以劫略而兼卖买矣。
《后汉书·列女传》:刘长卿妻,桓鸾之女。
生一男五岁而长卿卒。
防远嫌疑,不肯归宁。
儿又夭殁。
乃豫刑耳以自誓。
阴瑜之妻,荀爽之女。
瑜卒,爽强嫁之。
至于自缢。
士大夫之家如此,况细民邪?孝景王皇后,嫁为金王孙妻,生一女矣,其母臧儿,夺之入大子宫,则已嫁之女,犹有见夺者。
昏姻既全由家长主持,不顾本人之意,遂有许昏甚早者。
《三国志·王脩传注》引王隐《晋书》云:同县管彦,少有才力,未知名。
裒独以为当自达,常友爱之。
男女各始生,共许为昏。
彦果为西夷校尉。
裒后更以女嫁人。
彦弟馥问裒。
裒曰:“吾薄志毕愿,山薮自处。
姊妹皆远,吉凶断绝,以此自誓。
贤兄子葬父于帝都,此则洛阳之人也,岂吾欲昏之本旨邪?”
馥曰:“嫂齐人也,当还临淄。”
裒曰:“安有葬父河南,随妻还齐?用意如此,何昏之有?”
遂不昏。
当时视昏约不甚重,故其弊尚不甚大;后世昏约,一成而不可变,则其弊弥甚矣。
《汉书·文帝纪》:元年三月,有司请立皇后。
皇大后曰:立大子母窦氏为皇后。
何焯曰:“立大子母上,《史记》有诸侯皆同姓五字。
盖周之天子,逆后于妫、姜之国。
今诸侯皆同姓,则不可拘以旧制,必贵姓也。
然自此,景立王,武立卫,安于立贱矣。
此等皆汉事与三代始判分处。”
案魏氏三世立贱,栈潜抗疏以谏,孙盛著为讥评,见第十二章第四节。
则时人之于族姓,视之未尝不重。
特社会等级究渐平;而徇俗之意,亦或不敌其好色之情,自古相沿之禁忌,遂至日以陵夷耳。
魏文德郭皇后外亲刘斐,与他国为昏。
后闻之,敕曰:“诸亲戚嫁娶,自当与乡里门户匹敌者,不得因势强与他方人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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