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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大明律》“刑律五”
之“状告不受理”
条规定:“凡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
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见犯人罪二等。
并罪止杖八十。”
此案王氏兄弟以失盗罪告诉,但因为没有证据、证人,无法立案,所以包公初始并不准告。
但在王氏两兄弟啼哭哀告之下,还是接下了案子,并许诺一个月,“总要寻个着落与你”
。
包公也不过是有些敷衍之意。
不想过了月余,王氏兄弟又来陈告,此时包公还真得不得不重视,苦思冥想之中得到冥冥启示,这才悄悄委派了陈青以省亲加公差名义前往五里牌。
关于追捕盗贼办案的限期,《唐律疏议》《宋刑统》没有单列的条款,而主要侧重“捕亡律”
中“将吏追捕罪人”
的规定,主要指向的是罪人逃亡,将吏要及时追捕之。
如《宋刑统》第二十八卷“捕亡律”
之“将吏追捕罪人”
条规定:“三十日内能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虽不得半,但所获者最重,皆除其罪。”
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而到了《大明律》之“刑律十”
“捕亡律”
中“盗贼捕限”
就有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日为始,当该应捕弓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钱两月。
弓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钱一月。
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
若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
捕杀人贼,与捕强盗限同。”
对照此案故事包公对王氏兄弟承诺:“限一个月,总须要寻个着落与你。”
包括派公差陈青前往五里牌收集证据的期限等,案例情节描述得还是比较到位、准确的,可见作者(传述人)对宋、明律法还是基本掌握的。
第七十四则《石碑》,也出现包公不准状词的一幕。
话说杭州府仁和县柴胜,外出到开封府东门外吴子琛旅店入驻卖布。
不料,布匹被吴子琛的近邻夏日酷乘柴胜夜半酒醉而尽数盗去。
柴胜怀疑是店主吴子琛串通盗贼所盗,吴子琛否认。
柴胜就径直到包公府衙告状。
“包公道:‘捉贼见赃,方好断理,今既无赃,如何可断?’不准状词。
柴胜再三哀告,包公即将吴子琛当堂勘问,吴子琛辩说如前。
包公即唤左右将柴胜、吴子琛收监。”
在此案中,因没有贼主,也没有见赃物,又没有证人,所以无法立案。
但包公因经不起柴胜再三央求,才将柴胜和吴子琛都收监勘问。
后来因查找到卖出的布匹,才将案件破获,夏日酷被判发边远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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