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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充分说明,在对脂砚斋和畸笏叟两人的身份以及批语内容作出彻底的辨伪存真之前,这些批语根本不可以拿来作为考察小说著作权的证据。
再进一层说,&ldo;脂批&rdo;关于小说著作权的说法从语意上来看是含混的,可作歧义解释。
例如甲戌本第一回脂砚斋的批语:
若云雪芹披阅增删,然后开卷至此这一篇楔子又系谁撰?足见作者之笔狡猾之甚。
后文如此者不少。
这正是作者用画家烟云模糊处,观者万不可被作者瞒蔽了去,方是巨眼。
[16]
如果第一回的&ldo;楔子&rdo;是曹雪芹所撰,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小说作者是曹雪芹。
可是,如果第一回的&ldo;楔子&rdo;是脂砚斋所撰,那么脂砚斋就是那个&ldo;狡猾之甚&rdo;的作者了。
从批语的整体情况来看,脂砚斋的确更像小说作者。
如上文所引的批语:&ldo;能解者方有辛酸之泪,哭成此书。
壬午除夕,书未成,芹为泪尽而逝。
余尝哭芹,泪亦待尽。
&rdo;从内容上来看,脂砚斋也有辛酸之泪,因此他也是能充分了解小说全部情况的人(即所谓&ldo;能解者&rdo;);既然曹雪芹对小说初稿&ldo;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rdo;之后,小说还未最终定稿(即&ldo;书未成&rdo;),那么最终定稿看来就是脂砚斋哭着完成的(即&ldo;哭成此书&rdo;)。
惟其如此,脂砚斋&ldo;再出一芹一脂&rdo;的临终希冀才合情合理。
此外,脂砚斋的批语常常将自己与小说主人公贾宝玉相类比,上文所引的&ldo;凤姐点戏,脂砚执笔&rdo;就是一例。
庚辰本第二十一回回前一条未署名的批语所引用的&ldo;有客题《红楼梦》一律&rdo;,更是明明白白地将贾宝玉和脂砚斋相提并论,并且暗示了脂砚斋既是作者又是批语者:
自执金矛又执戈,自相戕戮自张罗。
茜纱公子情无限,脂砚先生恨几多。
是幻是真空历过,闲风闲月枉吟哦。
情机转得情天破,情不情兮奈我何?[17]
综合以上情况来看,如果我们强行以&ldo;脂批&rdo;作证,那么一个自然的结论就是‐‐脂砚斋写了现存的120回《红楼梦》,脂砚斋才是小说的真正作者,贾宝玉以脂砚斋为文学原型。
借用余英时先生的话来说,这个结论才真是&ldo;矛盾最少的&rdo;。
我们再来看看乾嘉时期的文献记录。
朱淡文女士首先引富察明义《题红楼梦》组诗小序为证。
明义写道:
曹子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备记风月繁华之盛。
盖其先人为江宁织府,其所谓&ldo;大观园&rdo;者,即今随园故址。
惜其书未传,世鲜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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