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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卖淫和买淫关系中没有爱是反对卖淫的愚蠢理由。
因为大多数的配偶并非双方有爱情发生的爱人。
据统计,75的嫖客是已婚男人,因此也并不能断言说婚内的性是就好的,婚外的性(尤其是嫖妓)就是坏的。
与妓女的行为无论从伦理上还是美学上,都比无感情的夫妻性行为高尚。
妓女的性服务质量也不一定低于“常规”
的性行为。
嫖客报告的对妓女的性感觉比婚内性关系的平均水平更高。
妓女和嫖客的关系也不会因为是仅就人的一种基本因素做交易而必定是不好的。
妓女并没有出卖她的身体和阴道,她出卖的只是性服务。
一个有报酬地帮人清洗身体的护士与有报酬的妓女所做的事情没有什么区别。
(ericsn,367-370)有一位女性主义妓女写了一篇论述自己经验的文章,文中写道:我是个妓女——每一个女人的职业。
她说,作为妓女要面临抢劫、暴力、强奸,甚至谋杀,为什么我干了12年呢?第一,以性换钱使妓女有了一种控制权,这中感觉不仅是指控制这一交易行为本身,而且是指控制她自己的身体和生活。
通过与男性的讨价还价,商定的价格是双方认为最合适的,妓女并没有贱卖自己。
他对她没有其他感觉,只是性宣泄而已,因此妓女用不着发誓忠实与任何人。
第二,认为妓女出卖了身体是错误的,他并没有把她带回家,把她转卖掉,或者把她扔进垃圾堆。
妓女在行为前、行为中和行为后全都掌握着自己的身体的所有权。
她最多不过是出租了身体,而不是出卖。
她们是以协商好的价格提供性服务。
相比之下,与男性谈恋爱的女性比卖淫更容易被强迫,被强奸,还没有报酬。
妓女要了报酬,所以不是强奸。
强奸不是性,是男性对女性的控制。
第三,男性权力控制每个女人,以致她认为,所有的女人都和她一样是妓女。
在银行和在饭店工作的女性都和她一样是妓女。
她出租身体作性服务,其他女人出租她们点钱和打扫房间的能力,办公室里的女人要用外貌取悦男人,还要被性骚扰。
我现在不作妓女,在公司做职员,有一个公寓房,正在上学,有三只猫。
我仍认为我是妓女,因为我是妓女。
(as,364-366)联合国文献在1959年(“关于个人和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
)提出,卖淫本身不应当是非法的。
(ericsn,367-370)根据这一精神,很少有国家将卖淫规定为非法,就连我国的刑法也并不惩罚卖淫者和买淫者,只惩罚强迫、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者。
但是,在行政法规(国家治安管理条令)中,却是禁止卖淫嫖娼的。
一个社会不应当一方面允许卖淫,另一方面却剥夺人卖淫的条件,这只能导致妓女遭受更多的剥削。
反对对妓女的剥削并不是反对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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