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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该儿童同意发生关系,又或者被告认为该儿童已年满16岁,都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依旧要判刑。
这条法律类似于内地《刑法》的第236条,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刑法》第236条规定的是14周岁,而《刑事罪行条例》规定的则是16岁。
二则是《刑法》第236条描述的对象是“幼女”
,而香江《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描述的对象是“儿童”
,没有区分性别。
了解了这条法律,就能够明白蔡木林故意制造不在场证明、以及逃跑的动机了。
蔡木林跟女孩幽会,本身就是违法的事情,所以他提前准备好了不在场证明,万一若是东窗事发,被那个女孩告发了,他也可以拿着照片说,当时正在拍摄夜景。
这一类的案件,举证本来就是比较困难的,再加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蔡木林很容易就能脱罪。
然而超出蔡木意料的是,也是那一夜,郑佳珍却遇害了。
警方盘问不在场证明的时候,蔡木林只好拿出了那些照片,作为自己的不在场证明。
之后导演薛朝辉被警方带走,蔡木林就开始慌了,他担心警察会顺藤摸瓜发现他的犯罪事实,心虚之下就选择了逃跑。
导演薛朝辉为了减刑,供出了蔡木林,何家辉很快的识破了蔡木林伪造的不在场证明,然后将蔡木林抓了回来。
谋杀可是要判终身监禁,另一项罪名则是最多五年监禁,若是找个好律师,说不定还能减轻。
于是乎蔡木林果断的选择了坦白。
……
蔡木林坦白了那个女孩的身份,杜晓禾跟另一位女警便去找女孩核实情况,考虑到人家女孩也是要脸面的,还是派女警去比较合适。
临近下班时间,杜晓禾回到了警署,也带回了消息。
“我们详细的询问过那个女孩了,她可以证明,那天凌晨两点到四点,蔡木林一直跟她在一起。”
杜晓禾开口汇报道。
“那我们可以用《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起诉蔡木林,这案子可以移交律政司了。”
何家辉开口说道。
杜晓禾则提醒道:“可是这样的话,蔡木林又有了不在场证明,他不可能是杀害郑佳珍的凶手。”
听到这句话,警局内的众人都像是打了败仗一般,全都是垂头丧气的样子。
最初查到广告男主角张绍宇的不在场证明是假的,本以为能破案,仔细调查后发现,他是去跟老情人约会了。
然后又查到导演薛朝辉的不在场证明是假的,又以为能破案,但是调查后发现,薛朝辉是去偷钱了。
最后又发现摄像师蔡木林的不在场证明是假的,甚至还在他的行李箱中发现了吊死死者的同款绳子。
结果只是牵连出了另一个案子,蔡木林依旧有不在场证明。
折腾了好几圈,案件又回到了起点的位置,所有人都有不在场证明!
关公忍不住开口问道:“家辉,这里就你办过谋杀案,现在该怎么办?”
何家辉则双手一摊:“目前为止,我们能做的全都做了。
接下来就看法医和法证那边,能给我们提供什么线索了!
我们不是从蔡木林的行李箱中找到一捆绳子么?明天我拿着这捆绳子,亲自去一趟九龙的鉴证中心,希望能从他们那里获得线索吧!”
明天从青海回家,依旧是旅途一整天,所以明天只能请假了,还望各位谅解。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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