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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
条曰:“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
由于唐以前的具体立法资料缺乏,这是我们所知的违反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训所受处罚的最早规定,从中看出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
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
各离之。”
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
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
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2.唐代妇女地位之高,不但和其后的封建王朝相比,给人以极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在它之前的时代。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
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
本来两汉以降,社会规范中关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已经趋严,至南北朝,虽有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贞节烈女的事迹还是被大力提倡。
而唐代前期,这种道德观念简直就处在为社会舆论所忽略的境地。
究其原因,和中华文明此时处在极盛之时,全民族充满了自信,统治手段空前绝后地宽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钳制明显地低于其后历代王朝等原因不无关系。
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
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因此,盛唐时期对于女子再婚问题的宽容,是中国法制史和社会习惯史中的特例。
今人研究此段历史,固然应为我们民族在一千多年前就拥有的宽容、先进的制度规定和社会风尚而倍感自豪;另一方面,也不要妄自尊大,给予其过高的评价。
须知,这点理性的光芒马上就被继起的礼教的浓雾所吞噬了。
五、宋元时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
盛唐的辉煌之后,南北宋在政治、军事实力上都明显地孱弱无力。
但是,客观来说,宋代在中国历史上还是有很高的地位的。
这个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票据在交易中广泛使用;文化继唐朝之后继续发展,文官政治的实行、科举制度的完善都值得今人研究、参考。
不过,宋代中国也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了其后近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学的变体–理学。
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
,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
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
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
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
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
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
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
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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