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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分局刑警对周月的怀疑,仅仅出于一种分析,他们还没有充分证据,足以对周月采取刑事措施,或者以周月目前的嫌疑程度,他们所能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带回公安机关盘问”
,或《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拘留”
。
“盘问”
最多不能超过48小时,拘留最多(包括上报检察院批捕的时间在内)不得超过七天,而在这两者相加的九天之内,要让证据的分量达到可以“批准逮捕”
的刻度,对吴队长来说几乎是一件毫无把握完成的任务。
法律规定“逮捕”
的三个必备条件之一,就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吴队长大概没有这样的信心,短短九天之内就能查清一切,然后让检察院顺利签发逮捕命令。
何况,周月也是公安局的内部人,弄错了再放,很容易引起兄弟单位间的龃龉。
所以,他们只是当着周月领导的面,也当着周月的面,宣布了他们的怀疑。
也许这是他们的一个心理战术,看看周月是何反应。
是惊骇还是消沉,是巧言诡辩,还是暴跳如雷。
虽然分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但吴队长在处长科长面前故意张扬他们的怀疑,还是给周月带来了巨大的麻烦。
当天他就被通知暂停职务,集中精力“配合”
分局对这起命案进行调查,包括原定次日启程香港出差的计划,都改由王科长单独与广东省厅的老黎同行。
周月心里当然清楚,“配合调查”
是一个比较好听的词语,比较确切的意思应该叫做停职审查,这一点在科里处里的同事中间,恐怕人人都已不言自明。
“配合调查”
的第一件事情,是让周月同意分局刑警队进入他的单身宿舍“看看”
。
这是王科长在带周月离开处长办公室后宣布他暂停工作的同时提出来的,王科长见他一脸愠怒刚要做出反对的表示,便压着声音劝他顺从“人家要申请一张搜查证是很容易的事情,这还是我向他们提的建议,不算搜查,改用去你宿舍看看这种方式,这是人家吴队长照顾你的面子,事情已经这样了,你得心里有数。”
于是周月只能顺从,他知道吴队长不是给他面子,而是在给王科长面子,他不能不识好歹,不识抬举。
于是他带着分局的人去了自己的宿舍,王科长也一直从旁跟着。
吴队长和他的那帮弟兄“看”
得十分仔细,在他的“同意”
下几乎翻动了他的全部东西,和正规的搜查几乎没有两样。
其实分局这次搜查的最大收获,就是他们刚进屋时第一眼看到的东西——在床边的一张小书桌上,那些缠绵的旧信尚未收起,那些经年累月的旧信如果仅从文字上加以分析,足以认定全是优优写给周月的“情书”
。
这也是我后来之所以假想周月前一天晚上从清水湖医院回到宿舍以后,曾将这些保存至今的“情书”
在灯下彻夜展读的原因。
“情书”
被分局刑警队客气地“借”
去研究,还打了一张正正规规的“借条”
,写明某年某月某日,借阅周月有关材料多少件共多少页张。
“有关材料”
这个词用的十分奥妙——和什么有关的材料呢?当然是和胖胖被杀一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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