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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纪》:四月癸卯,刑部侍郎刘瑑奏:据今年四月十三日已前,凡三百四十四年杂制敕,计六百四十六门,二千一百六十五条,议轻重,名曰《大中刑法统类》,欲行用之。
《瑑传》曰:大中初,转刑部侍郎。
瑑精于法律。
选大中以前二百四十四年制敕可行用者二千八百六十五条,分为六百四十六门,议其轻重,别成一家法书,号《大中统类》,奏行用之。
《纪》之三百四十四年,三百必二百之误。
二千八百六十五条,《新书·瑑传》作二千八百六十五事。
二千与《志》之一千,未知孰是?《纪》云议轻重,不成句,盖当如《传》作议其轻重,传写夺其字也。
书名及卷数,《新书·艺文志》皆与《旧书·刑法志》同。
《新传》作《大中刑律统类》,盖《旧传》《大中统类》之具言。
此书敕修之旨为总要,《新传》云类而析之,盖瑑自创之体,故《旧传》谓其别成一家,而其书又以统类名也。
《廿二史考异》疑其误,谓瑑书与张戣之书是一,恐非。
搜辑至四月十三日,而即以其月奏闻,其书必未及杀青,当如《纪》《传》有欲行用之或奏行用之一语,语气乃为完具,《刑法志》亦疑有夺文也。
七年五月,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进《大中刑法统类》一十二卷,敕刑部详定奏行之”
。
《本纪》云:戣集律、令、格、式条件相类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一百二十一门,号曰《刑法统类》,上之。
《新书·刑法志》云:戣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
《艺文志》:张戣《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
此唐世制订之大略也。
诸书多出官纂,或经官颁。
《志》又云:详刑少卿赵仁本撰《法例》三卷,引以断狱,时议亦为折衷。
后高宗览之,以为烦文不便,遂废不用。
则似未经奏请而行用者。
五代刑法,大体沿唐。
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诏删定律、令、格、式。
四年十二月,宰臣奏: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请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颁下施行之。
薛《史·刑法志》、欧《史·本纪》:开成四年十二月,癸酉,颁律令格式。
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当司、刑部、大理寺收贮刑书,并是伪廷删改者。
兼伪廷先下诸道,追取本朝法书焚毁,或经兵火。
只定州敕库具在。
请敕速写副本进纳。”
从之。
未几,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
二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奏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凡一十三卷,上之。
薛《史·刑法志》。
末帝清泰二年四月,御史中丞卢损等,进清泰元年(934)以前十一年制敕堪悠久施行者,三百九十四道,编为三十卷。
其不中选者,各令所司封闭,不得行用。
诏其新编敕如可施行,付御史台颁行。
晋高祖天福三年七月,差左谏议大夫薛融等详定唐明宗朝编敕。
四年七月,融等上详定编敕三百六十八道,分为三十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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