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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众作乱,或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官坐斩。
监候。
若告恶逆,如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之类。
不受理者,杖一百。
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
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
受被告之财者,计赃,以枉法罪与不受理罪。
从重论。”
对于抢占民女,查《唐律疏议》《宋刑统》均尚未列专条,而《大明律》卷第六“户律三”
之“婚姻”
条中,开始有了专款“强占良家妻女”
规定:“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
妇女给亲。
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
男女不坐。”
到了清朝,延续了大明的律例。
由此反观此案中周卜成与曾有才强占民女,又涉贪赃枉法罪,被狄仁杰先是上请革职、后奉旨秋斩,当属合律。
但从清代人作品视角看,所描写的狄仁杰断案行为、断罪依正法条的依据,显然更多受明、清律例的影响。
对于“越诉”
,历代律法均有明确规定,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一脉相承。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四“斗讼”
之“越诉”
条即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
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
所谓“越诉”
是指,官司必须从下至上逐级受理,不应不经过县一级衙门而越级向州、府、省控告。
但也涉及“若应合为受”
,即非越诉而是依令听理的情况,如果不受理,也要受到笞罚。
此案中,狄仁杰的表态合于律例,前提是如果有不法官吏不受民词或枉法徇私,允许百姓上诉到巡抚辕门。
对于私下求托差役关照官司,对照《唐律疏议》,其卷第十一“职制”
之“有所请求”
“受人财为请求”
“监主受财枉法”
等条,对主审官员私下受人请托,或私下受人钱财,或变卖、贷用、率敛所监财物等,均属违法。
如规定:“诸有事以财行求。
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
又规定:“诸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赃论减一等;将送者,为从坐。”
这些法条,也为后世宋、明、清律法所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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