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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喧哗两成败斗讼先杖刑(第3页)

两家宗论引发争斗致人死亡纯粹是意外,并非蓄意所为,当然不愿承认。

“**何在?”

顿了顿笔,继续问道。

“带人逃走了,小僧本想带人去追,百姓中却有人带头把我等堵在院内。”

高师盛问得是善光院院主证弘,回话的却是梅川院的僧人净空,言辞愤慨不已。

“为首那几人,还请上前一步,我有几个问题要问?”

这回彻底没人应声了,不但无人上前,有几个胆小的反而还往后图,挤得人群又是一阵晃动。

木村兄弟自告奋勇,上前抓人。

趁着这回儿,他复又问道:“证弘院主,净空法师,你二人对此事是要郡里官断,还是私了?”

“尔等须知骏府诸法度:喧哗两成败!

斗讼律者,首论斗殴之科,次言告讼之事。

法度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

若‘以手足击人者’杖三十,以他物伤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皆为他物,即兵不为刃亦是如此。”

说到这里,又环顾一圈的四周百姓,冷声道:“杀人者是为盗,盗自当死!”

自桓武至今,依如莫概,分系训律法为斗律。

至镰仓,民多以讼事争相诬附,名曰斗讼。

室町开国初年,斗讼成风,其害尤甚盗贼,须防斗讼,故罪次於盗贼之下。

远江高氏出身武藏上野高阶氏,镰仓时起就执管武家法度,族中高位者如高师直兄弟,曾追随足利尊氏荡朝,位居执权,诸多律法条例乃是高氏子弟必修的家学。

骏府的法度多沿用镰仓旧例,凡是斗讼双方,不论对错,首先便要以斗殴之罪各自先杖三十,最主要的愿因就是,武家开创之初,便有争强好斗,以下克上的传统。

平大相国清盛把持朝政以来,各国豪族,争先谀奉权贵,以相互间告讼私斗为能事,当成宣扬自家出身和背后主家权势的方法,因此造成的伤亡甚至比盗贼作乱还要严重,幕府为了朝野稳定,干脆就把告讼私斗的罪名提升到仅次于盗贼叛乱的地步,来严加惩治。

案情很明朗,没有什么过多勘查的必要。

现在就看两家寺院的打算如何,反倒是这些聚众不散的百姓,更难处理。

木村兄弟已经拽了两个先前带头闹事的人出来,等高师盛问话。

注释一:律法出自《唐律疏议》第八卷斗讼篇,稍加改动。

主要是网上的《镰仓纪实》是扫描版**版,很难精准找到想要的资料,作者干脆就引用唐代的法律条文,不过豪族之间相互间,告讼私斗一直到江户幕都是普遍存在的,镰仓幕府怎么处置,散人不太清楚,但德川家一向是罪名从重。

注释二:上野高氏在镰仓,室町,江户三朝幕府,乃是现代都是武家栋梁的礼法奉行官,家学渊博,高师盛精通律法也不算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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